“中國夢”是什么夢?對于國家來說,就是強國夢,對于百姓來說,就是幸福夢。幸福又是什么?直白一點,就是欲望(也可以說需求)的滿足。人的欲望有物質的有精神的。根據馬斯洛的需求層次理論,物質的需求是基本的需求,精神的需求是相對更高的需求。“汽車夢”也許是中國夢的一部分。對于國家而言,“汽車夢”是強國夢的一部分。發展汽車產業是為了拉動和促進經濟增長。在2009年全球金融風暴中,中國的汽車產業產銷兩旺,逆勢強勁增長,一躍躋身年產年銷1000萬輛的汽車大國俱樂部,對拉動內需、抗擊金融風暴發揮了重要作用。對于百姓而言,“汽車夢”是幸福夢的一部分。汽車以其機動靈活、快捷方便、舒適私密等特點和優勢,是任何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私人交通方式等都無可比擬匹敵的。擁有自己的私人汽車,是幸福的追求,是富裕的象征。然而,按照“矛盾論”的觀點,任何事情都有兩面性,任何事情都需要掌握好“度”。在一定的“度”以內,她(它)可能是個天使,超出了這個“度”,她(它)很可能就變成了魔鬼,美夢將變成噩夢。汽車是最典型的又像天使又像魔鬼的交通工具。繞了這么一大圈子,是想說明,討論“拼車合乘”問題,其實本質上是如何正確認識汽車交通的利與弊,如何引導人們對出行需求的正確認識和理性選擇。
如果是單純的利用私人小汽車或出租汽車搭載或接送自己的親朋好友,雖然也是屬于“拼車合乘”行為,但那是屬于公眾自主自由選擇的個人行為,政府不用干涉也無權干涉,如果遇到交通事故,也由出行者及其隨行者自己承擔或處理相關責任。
“拼車合乘”行為之所以成為公共話題,主要有兩方面的緣由。一是為了提高私家車和出租車的使用效率,減輕道路交通擁堵壓力和節能減排等,政府主動倡導鼓勵“拼車合乘”行為。這時“拼車合乘”就不再是公眾個人選擇行為,而成為政府向公眾邀約的社會行為。二是,“拼車合乘”過程中出現的利益關系和交通事故責任如何界定與分擔。
作為責任政府和法治政府,第一,為了盡最大可能減少小汽車交通低效高耗高排的外部負效應,更好地維護公眾利益、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政府應當積極倡導和鼓勵公眾選擇“拼車合乘”。歐美先進國家城市自1960-70年代經歷了小汽車無節制濫用帶來的交通大擁堵和嚴重石油危機以后,就陸續出臺相關政策和技術措施,允許并倡導鼓勵“拼車合乘”。具體政策措施包括:1)對于“拼車合乘”者,降低停車費,2)減收獲免收其交通擁堵費;2)對于固定長期“拼車合乘”者,由政府或雇主補貼交通費等。技術措施包括:1)允許“拼車合乘”的高乘坐率車輛在公交專用道通行;2)在高速公路和快速路上開辟高乘坐率車輛專用車道(HOV車道);3)在停車換乘點優先安排停車位等。第二,對于“拼車合乘”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利益糾紛和交通事故責任界定與分擔等爭議,政府不應采取回避、禁止或自我免責等行為,而應當通過廣泛調研、征集吸納民意基礎上,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西方國家倡導和鼓勵“拼車合乘”已經幾十年了,并沒有引起多少“拼車合乘”帶來的利益糾紛和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而 “拼車合乘” 在我國已經爭議近20年了,至今還沒有形成充分的社會共識。其最主要的根源還是政府相關部門始終過多考慮“拼車合乘”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利益糾紛和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而沒有更多從盡可能減少小汽車交通低效高耗高排的外部負效應,更好地維護公眾利益、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這個積極正面的大局來考量。
另外,倡導和鼓勵“拼車合乘”能收獲的直接的排堵保暢、節能減排效果也許并非想象的那么明顯,但比之更重要、廣泛而持久的意義在于營造一種理性節制的機動出行消費理念和文化環境,讓更多人理解和支持公共交通優先發展和優先通行,自覺選擇公共交通或步行、自行車等綠色交通出行,自覺選擇多人合乘出行而減少單人小汽車出行。如此,我們的“汽車夢”才可能是一場美夢而不是噩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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