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理解城市群綜合交通規劃的特殊性
相比較國家層面和城市層面的綜合交通規劃,城市群綜合交通規劃具有空間尺度、問題層次、功能目標和系統要素的差異。
城市群綜合交通系統所服務的是不同于國家空間尺度(城市間空間尺度)和城市內部空間尺度上的交通需求,在這個尺度上不是討論“城”與“城”之間的交通,而是小于城市整體規模的“出發地區域”與“目的地區域”之間的交通;城市群中大量的交通既不同于國家尺度空間上的低頻度交通,也不同于城市內部的高頻度交通(例如通勤交通),而是具有一定頻度需求、對時間敏感的商務、休閑交通,以及部分跨越行政區劃的生活圈交通。
城市群綜合交通系統中對構成要素的思維方式也有很大差異,以在綜合交通系統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交通樞紐為例,我們不再能夠將單個樞紐獨立考慮,而是要作為一個網絡型樞紐體系加以考慮。從而能夠有效回答共享的核心對外交通樞紐與集疏系統銜接問題(例如浦東機場與城際鐵路的關系,外高橋港區與集裝箱運輸通道的關系等),不同樞紐間的功能互補及協同問題(例如長三角地區國際集裝箱樞紐港與內貿集裝箱樞紐港的關系),網絡型樞紐內部的銜接問題(例如虹橋樞紐與浦東機場之間的銜接關系)等。
城市群綜合交通規劃面對多個層次的問題:城市群是一個具有內在經濟和社會聯系的系統,企業關聯網絡形成的城市網絡,由此產生的具有時間效應的交通需求,以及通過設施共享聯系更加廣闊范圍的城市體系,是第一個層面的核心問題。都市圈則是形成第二個層面的特殊問題,需要超越中心城區來組織以通勤交通為代表的日常交通活動。中心城區和城市新城組團等在第三個層面上,內外交通系統銜接不僅面臨防治交通擁堵,還需要考慮通過為區域提供服務來實現提升區域空間活力的目標(例如上海市張江高科園區的創新活力與更加便捷的長三角交通連接通道的關聯)。
城市群綜合交通系統的功能目標具有其特殊性:在城市群范圍內是為不同角色的城市創建外部發展環境,保障較高頻度的商務交通和休閑消費交通;在都市圈內是在合理時間范圍內保障較大空間尺度上居民參與社會活動、享受公共服務的能力;在中心城區和新城內部,則需要考慮與主要功能區相適應的對外交通聯系,減輕內外交通間的沖突,提升重要交通基礎設施的共享能力。
2.與城市群綜合交通規劃相關的制度安排問題
城市群綜合交通規劃中強調的重要問題是協同,而且是跨越不同行政區劃的協同。因此,城市群綜合交通規劃的任務就不再是單純地制定技術方案,而是要協調與相關規劃之間的關系。
由于管理體制的原因,在實際操作中還不能將城市群綜合交通規劃視為城市相關規劃的上位規劃,其規劃的編制審批和實施主體需要做出必要的制度安排。
規劃的本質是一種公共政策安排,城市群綜合交通規劃則是一種協調不同行政主體之間關系的公共政策安排。規劃的編制和審批主體應由所跨越行政區劃的上級主管部門擔任。例如珠江三角洲城市群、長江三角洲城市群和京津冀城市群的制度安排應該具有差異性,這首先是管理體制上的差異造成。由于城市群綜合交通系統規劃并非已有法定規劃,需要有相應的管理推手來實現其制度化。對此,交通運輸部應該有所擔當,即在國家層面、城市群層面和城市層面相關綜合交通規劃的制度化。
同時需要注意的問題是受到城市群發展階段的不平衡,例如云南滇中城市群顯然在相互協同的經濟體系中尚未成熟,因此城市群綜合交通規劃工作內容不能“一個模板”。對于處于初級階段的城市群,更加需要強調的是系統框架和通道、樞紐等資源配置問題,并非可以直接指導項目安排的建設規劃,而對于長三角、珠三角和京津冀則更加接近建設規劃的協調。對于不同發展階段的城市群,交通運輸部需要對其任務、性質等給出指導性意見。
城市群在未來發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城市群綜合交通體系又承擔了主動脈和主骨架的功能,對于城市群綜合交通規劃的框架性問題亟待加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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