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白副市長
欣讀〈新聞晨報(5.11)〉頭版以“滬BCE263,白少康為你點贊”頭條新聞報導,市長在熱線訪談節目上的發言:1.將優化完善黃線標志;2.交通違法整治是全覆蓋的;3.交通整治沒有時間限制;4.對車輛或行人都一視同仁,并贊揚滬BCE263遵法停車讓行人。這樣概括的幾點,仍是交通整治執法有望能得長治久“安”的精髓。
這次交通大整治,由廣大交警奉命辛勤執法所取得的成效值得贊賞,可大大降低歷年來屢增難減的交通事故,并使上海在交通面貌這一軟件建設上離國際大都市又前進了一步,非常必要。朽見:上海要建成國際大都市,硬件建設卓有成效,關鍵短板是在城市管理--含交通管理等的軟件建設上。因此,就這精辟的幾條,在貫徹執行的具體操作上,容冒昧建言,誠望能有助于使上海交管面貌更接近國際大都市的水準。謹請審察。
1.關于完善黃線標志:這十分必要。此外,最好對全市干路做一次全面調查,完善所有不合格的標志、標線、信號燈設置和信號配時,特別是行人橫道線與行人過街信號燈的配時。另外,上海使用SCATS系統的規模很大,但因檢測器等外場設施損壞而降為單點定時控制的交叉口為數不少,應予檢查修復,盡可能恢復SCATS系統的正常功能;還應把現行單點定時信號的多段式配時,精益求精,增加多段配時的段數,使各時段的周期時長能適應該時段的流量,以減少不必要的停車延誤、廢氣排放與行人過街的等待時間。
2.關于全覆蓋:除各條道路外,從傳媒新聞看,對學校(包括幼兒園)門口的停車擁堵狀況已予關注,還有值勤交警設法幫助某些學校找到了附近可以停車的地方,(也該點贊)。但這畢竟不是長遠之計。建議:下決心逐步推行校車制,(實際上,我國已制訂校車標準與運行準則;已有城市使用校車;上海也見有外語、雙語學校的校車)。可以先從停車最多的學校(幼兒園可考慮有家長陪伴)試點實施。
尚未見有治理醫院門口亂停車、行車導致交通擁堵的報導。建議:交管部門應根據調查醫院實際情況,主動同醫院協商提出治理措施。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5.1起施行)》第三十三條“…應當配建、增建停車場”執法(有關條文見附件),提出在可用地面或合適位置的地下空間,配建、增建停車場;車輛進出口應分開,選擇合適地點開辟后(側)門;醫院內部道路應組織單向交通(原雙向行車道路,視情況可將空出的一條車道改為停車道);在院內大樓間人流較為密集的路段,劃設行人橫道線,并在來車方向的右側設立“注意行人橫道線”的標志牌。
上海路多,警力畢竟有限,監測設施也難做到全覆蓋。還有不少次、支路段尚未經整治,見到的就有武進路、彰武路東段、鞍山路周邊撫順路等。可能是“掃帚不到,灰塵不消”,或“警在法在,警走法毀”。都會有損全覆蓋。群眾舉報是個好辦法,但舉報人畢竟是少數,且按違規作證的嚴格條件,合格率難能很高,作用難免有限。建議:
1).把定點靜態值崗為主的執勤改為分段負責巡邏動態執勤為主。曾見幾條主干道上有交警巡邏車在執勤,用的是五座小轎車。不知執行什么任務?若為執法,這不妥,有諸多缺點:小車運行,只能擠在車流中,行動受限,不能按巡視需要靈活運行;交警坐在車內觀察車流運行狀況,視野受限;發現違章運行,巡邏車就在路邊停車,交警下車處理,構成本身違章停車;等等。建議改用助動車。
2).加嚴處罰方法:除扣分、罰款外,按規定的違章嚴重程度(如累計扣分達6分),記入誠信系統違章黒名單。此舉必須提前一段時日頒發“安民告示”,不可突然襲擊;不知是否尚須報請市政府審批?
3.關于沒有時間限制:交通違法事件難能澈底清除,只能越治越少。提出這一要求,意義重大,是警示交管部門,必須警鐘長鳴,交通整治沒有結束的日子。但甚難堅持如今“大整治”規模的態勢,不希望因而發生“掃帚不到、警走法毀”場面。因此建議:
應嚴格執行《交通安全法》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經常進行交通安全教育…”;“…交管部門…應當加強交通法的宣傳…”;此外,尚須發動“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團組織應當對本單位人員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建議:在將修訂的《上海交管條例》中,根據《交通法》第六條,規定一條:對扣分達3分的違規者,同時記錄并發通報給其工作單位;對單位進行員工違規統計并定期(2或3個月)公示,以督促單位對員工加強遵守交通法的教育,特別是對違紀員工。今(14日)見電視報導:浦東一企業,對交通違規員工予以勸退處分;《新聞晨報》報導:‘昌碩科技’把“交通違法員工績效扣分”納入員工規范。說明此法對促進企、事業單位對員工進行遵守交通法教育可以有效。昌碩創舉,應好好宣揚推廣。但勸退一類的處理,是否應考慮會增加社會負擔?對無工作單位的違規者,扣分達3分時,擇期重考《交通法》;外地司機,扣分記錄達(如9分)時,定期不準駛入本市。《交通法》第六條還規定:“新聞…電視等有關單位,有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據此建議:要他們改變當前把交通事故單純作為新聞來播報,而應著重播報發生交通事故的源頭—交通違規,把交通事故作為交通違規的后果來播報;電視錄像報導,不能單播交通事故現場場景,而應像“東方110”那樣,盡可能播放從交通違章運行到發生交通事故的全過程(可由交管部門提供監控錄像),播報員也應著重播報交通違章過程;報紙也應著重報導發生交通事故的交通違章運行。
4.關于車輛與行人一視同仁;你在“市長熱線”上點贊了遵法在橫道線前讓行人先行的車輛,這太重要了。因為,在人行系統內“車讓人”,是表征一個城市的交通面貌是否人性化、是否堪稱為國際大都市的重要交通文明之一。而這恰恰是上海建成為國際化大都市在交通面貌軟件建設上的一塊短板。但遺憾的是,交管部門卻沒有理解你的良苦用心。從大整治開始直到你在“市長熱線”上的講話后至今,尚未見有處罰車輛在橫道線前、甚至在行人綠燈期間,不讓行人的違法行為的報導(衷心希望是我沒有見到);但對行人違章過街嚴格執法的報導卻并不少見。對行人在紅燈時以及不在橫道線過街的違規行為理應處罰,但不禁要問:對車、人同是在通過橫道線的違規行為的執法,何以會如此之不公?《交通法》中甚至重文有兩條規定車輛應讓行人先行過街的條文(第四十四、四十七條):前條規定的是在沒有任何管控的交叉口、后條甚至還規定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機動車遇行人橫過道路都應當避讓。更讓人不能理解的是:《交通法》是在2011年5月1日公布執行的,是為保護人身和公眾財產安全的國家大法之一,執法部門無疑是交管部門,但上海交通執法者,長久以來,對車輛在橫道線應讓行人先行,提出的口號竟是以“禮”讓人、而不是以“法”讓人,甚至根本從未管過,甚至在這次這樣大規模的大整治中,卻尚未見有懲治此類違法行為的報導。甚為遺憾的是:直到今天(11日),“東方110”,還贊譽公交車自覺在停車線前以“禮”讓人;《新聞晨報》也依此口吻報導:“無信號燈路口公交禮讓行人1分鐘”。難道上海交管部門,自上到下,至今還都不知道,在2011年5月已頒布、實施了我國的《交通法》和其中用重文規定的第四十四、四十七兩條法規?
曾記得,幾年前,傳媒以附有照片的大幅版面報導:一位外國朋友,面對車輛站在橫道線上,抗議車輛到橫道線不讓行人;還有附照片報導:一批外國游客,呆在交叉口上,手足無措,不知如何過馬路。遺憾的是對這樣的抗議與警示,交管部門并沒有意識到:這是外國人對上海交通面貌的鄙視性批評,竟未能驚動交管毋視《交通法》的重車輕人的陋習慣性。
再者,不妨深察由行人過街橫道線和信號燈組成的上海行人過街系統:
1). 行人過街橫道線:上海大多僅在交叉口進口道上劃設行人橫道線。上海交叉口間距相當長,絕大部分超過400米,甚至有長達千米上下者。在這些長距交叉口之間的路段上,極少見有橫道線。如此,以普通居民的身份來思考如何過街:在路段中間小區內的居民,要到對街辦事,不用思考,習慣性地會就近過街。他們不知道《交通法》(沒有人教過他們,而常用的“過馬路要走橫道線”,是宣教語、不是法規詞);但長久以來的過街經歷卻教育了他們,即使繞一個大圈子從遠在交叉口的橫道線過街,同樣要躲避車輛來撞,還不如省時省力就近過街。還有公交站點的添亂,很少有靠近交叉口的,站點處就自然成為下車乘客就地過街的地段。國外,交通發達國家都嚴格執行:“交叉口間距達300米時(有的國家規定400米),在路段中間適宜地點必須設劃橫道線”的規定;其實,在上海1994年制訂的《道路交通管理設施設置技術規程》第3.2.2條第七款‘人行橫道線’一節中,也有規定:“城市道路橫道線設置間隔不宜大于300米…”,訂得多好啊!可是,20多年了,為什么至今尚未執行呢?另外建議,在修訂這一《設施設置技術規程》時,根據上海公交設站的特點,應該加一條:公交站點離交叉口達100米時,應在站點處劃設行人過街橫道線。
2).行人信號燈:公安部訂有行標《人行橫道信號燈控制設置規范(GA/T851-2009)》,上海自己也訂有《上海市道路交通信號…行人安全通行時間…設置規范(2001年6月)》,都訂有行人過街最短安全時間的規定。但不知何故,也都未被遵守執行。現行上海橫道線行人信號燈的綠燈時間,與橫道線平行道路上直行車的綠燈時間同步。如此,在上海采用多相位信號的情況下,就會產生兩個問題①在平行于支、次路的干路行人橫道信號的綠燈間隔時間會很長,干路上過街行人就需等待很長的時間才能過街;②因支路上直行車綠燈時間遠比干路上的要短,與支路直行車綠燈時間同步的干路上行人過街綠燈時間也隨著很短;加上干路上過街行人為避讓橫向駛來的各種車輛,還要等待不少時間,這樣,過街行人只走到馬路中間行人綠燈卻已結束,使行人夾在橫向駛來的車流中,處于進退兩難的窘境,險象叢生。如此,行人需等很長時間,才能等到綠燈,卻又不能順利過街,就只能被迫闖紅燈了。理應執行多年前自己制訂的規范,全面檢查并改善行人過街信號燈的配時,按行人過街需要的最短安全時間,延長行人過街綠燈時間,免得行人闖紅燈,確保行人過街的安全。
在全市行人過街系統全面澈底得到改善后,加上按《交通法》第四十四、四十七條嚴厲執法,試看還有幾多敢冒車禍風險的低素質人士亂穿馬路。
5.在大整治取得成效的同時,還值得反思:
1)這次大整治,成效值得贊賞,很有必要,但要反思為什么會要發動這樣大規模的大整治?因為多年來交通事故屢增難減,“積疾難治”,必須用猛藥。試問:如若自《交通法》頒布之時起,就依法嚴格執行,何至會要今日之大整治?斗膽直陳,歷屆交管領導是否有違背依法、執法失職之嫌?反思之后,充分提高對嚴、謹執行這一為保護人身與公眾財物安全大事而訂的國家大法的重要意義的認識,才可望今后能貫徹堅持全面、持久的嚴、謹執法。
2)在這次大整治中,多見抗拒執法的報導,不乏一些有意逃避處罰者與低素質者。但從文明執法、理性執法、人性執法的嚴要求執法思考,還有三點值得改進:①多年來沒有依法執法,突然發動這樣大規模的大整治,按我們辦涉民大事的優良傳統:對這樣一件涉及全市全部交通參與者的大事,有沒有以充分的時間廣發“安民告示”?以突然出現在人行道側石上的黃線為例,絕大部分駕駛員還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糊里糊涂在線旁停了車,交警過來要當場罰款、記分,自然會莫名其妙,難免會出現爭辯甚致爭吵的場面,(除驅車企圖逃離,顯現抗拒執法者外)。事前既未發“安民告示”、假如當時又未曾以禮、依理說服當事人,就此以抗拒執法論處,這符合文明、理性執法的要求嗎?②這次執法,凡停車必受罰、凡違規(無論是駕車人、騎車人或行人)必當場罰款,甚至對有些爭辯、抗議者,以妨礙公務罪,予以行政拘留,凡此種種,是否有法可據?學學《交通法》第九十三條:“對違反…關于機動車停放…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不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罰款。”;第一百零七、一百零八條:“對違法行為人…交警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出具處罰決定書…”、“當事人應當…十五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第一百一十一條:“…予以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裁決。”如此執法,是否有違《交通法》?③網上廣傳兩條較為典型的信息:董淑貞(05.10)致王毅部長函;一騎車女士被銬手銬后嘴咬交警手臂的錄像(電視播放的錄像,是女士咬交警后才被銬手銬)。以后沒有看到過有關此兩信息的后續報導。誠望這兩條信息不是真實的。但對類似于此類的事件,總應該查一查,給出一個明確的說明與處置的結果。否則,這會給民眾對交警執法形成一個怎樣的形象?
看來,交管部門干警還得好好重新學習《交通法》。《交通法》第七十八條:“…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質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進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業務培訓、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執行職務。”總結、反思這次大整治的經驗與教訓,應該認識到,執行“交通法”這條規定的重要性與迫切性;還應認識到,要正確做到文明、理性、人性執法,并非易事。為適應韓市長最近提出的要加強改善上海城市管理工作,在改善交通管理工作上,有必要認真執行《交通法》第七十八條,加強對交警的管理,為全體干警分批分期舉辦“識法、執法培訓班”:學習正確、全面、深刻理解《交通法》,提高交管水平;培訓真正做到文明、理性、人性執法;端正警紀、警容、警貌,提高交警的素質;在上海這一國際化大都市,還得著重禮貌執法、培訓講究警士風度。培訓后,按法進行考核。特別是對以后新入伍的交警,必須執行這樣的培訓與考核。使在上海的交通管理面貌上,能博得市民的贊譽,趕上符合國際大都市的標準。
昨晚(19日)欣見〈新聞聯播〉播報:上海交通大整治使交通事故降低了40%多,實是可喜可賀。
楊佩昆
5月11日起筆,6月21日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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